原告于2009年10月25日晚8时许至第二被告(北京凯龙盛冠商贸有限公司凯龙娱乐中心)处与朋友娱乐唱歌,在第二被告歌厅大堂处打电话时,手机被歌厅内服务生碰落在地并损坏,原告与其理论未果,后,服务生带多人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把原告右眼打伤,导致原告右眼视网膜脱离。为此原告在北京同仁富康眼科医院花去几万元治疗费用。
第二被告作为一家娱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顾客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没有恪于尽责导致悲剧发生,应对此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的总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成功,终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