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9月11日起,原告与门头沟XX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由原告承包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东2.219亩土地,原告先后建造了33间房屋用于养殖。2010年1月1日,原告与上岸村委会续签了协议,养殖用地2.4亩,协议期限3年。
2011年4月份,原告养殖场进行拆迁改造,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拆除了原告养殖场内所有房屋,协议约定原告拆迁面积共计1186.9平方米,腾退房屋补助费860530、搬家补助费296993、工程配合奖830830,共计:1520030元,但被告并没有发放拆迁补偿款,原告本想就上述问题与被告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此事,无奈被告一直态度强硬,拒绝支付原告合理拆迁补偿款,从而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
当事人遇到拆迁纠纷,可以及时的向律师进行咨询及解决方案,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顺利的拿到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