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伟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遗嘱
来源:王华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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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XX,女,汉族,19372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身份证号: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立下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我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所有内同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立遗嘱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房屋,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用地面积206.7平方米,图号和地号(20-06-0056)的房屋。我自愿将此套房屋去世后遗留给我儿子XX



5、上述房屋按本遗嘱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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