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立遗嘱人:XX,女,汉族,1937年2月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身份证号: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立下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我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所有内同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立遗嘱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房屋,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用地面积206.7平方米,图号和地号(20-06-0056)的房屋。我自愿将此套房屋去世后遗留给我儿子XX
5、上述房屋按本遗嘱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